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规范书写举报材料
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